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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初字第338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子平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淑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