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初字第338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子平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淑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