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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365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5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某某给付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728元,计20728元(此调解书还确定朱某某于2013年5月31日之前偿还郑某某剩余借款及利息50000元,即本案实际案件款为707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的丈夫裘某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本案案件款70000元、诉讼费728元,计70728元;二、裘某只需给付郑某某案件款66000元,郑某某对下余案件款4728元予以放弃;三、关于案件款66000元,裘某于2013年12月底以前还20000元,下余案件款每年还20000元,直至付清;四、本案案件款66000元,裘某与郑某某自行交付。因本案实际履行完毕尚需一段时间,本案现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3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丈夫裘某若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常皓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