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小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孔林与田根全、杨巧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孔林,田根全,杨巧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初字第832号原告王孔林,男,194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被告田根全,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被告杨巧花,女,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孔林与被告田根全、杨巧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孔林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孔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孔林负担。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徐志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