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余万春、屈成伟等与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余万春;屈成伟;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宛龙行初字第31号原告余万春,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屈成伟,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向生,任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长海,卧龙区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职工。委托代理人齐东华,任谢庄乡人民政府乡长。原告俞万春、屈成伟诉被告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征收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就本案达成协议,原告俞万春、屈成伟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万春、屈成伟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经协商由被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高广山审判员 李继春审判员 刘小宁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胡 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