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覃羽与付来平、余姚市河姆渡镇车厩村经济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羽,付来平,余姚市河姆渡镇车厩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覃羽。被告:付来平。被告:余姚市河姆渡镇车厩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河姆渡镇车厩村。法定代表人:郑晓胜,社长。委托代理人:张明辉,余姚市姚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羽与被告付来平、余姚市河姆渡镇车厩村经济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覃羽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覃羽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97元,减半收取798.50元,由原告覃羽负担。审判员 朱章程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俞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