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6-3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许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172号原告许某,女,住聊城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吴立成。被告丁某,男,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玉华审 判 员 武素芳人民陪审员 郝丽娟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荣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