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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5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6-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周煜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煜,深圳市福田区金地便民肉菜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5491号申请执行人周煜,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金地便民肉菜商店。负责人王楚洲。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3749元;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500元;三、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1737元;四、受理费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金地便民肉菜商店名下的存款27991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学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