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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雄栢、刘挺坚等与阮卓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雄栢,刘挺坚,阮卓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492号原告:杨雄栢,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刘挺坚,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阮卓,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雄栢、刘挺坚诉被告阮卓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雄栢、刘挺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杨雄栢、刘挺坚负担。审 判 长  熊 伟审 判 员  廖鑑财人民陪审员  梁蓓莉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雷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