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雄栢、刘挺坚等与阮卓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雄栢,刘挺坚,阮卓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492号原告:杨雄栢,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刘挺坚,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阮卓,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雄栢、刘挺坚诉被告阮卓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雄栢、刘挺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杨雄栢、刘挺坚负担。审 判 长 熊 伟审 判 员 廖鑑财人民陪审员 梁蓓莉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雷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