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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姚慧军与田静、太原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慧军,田静,太原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初字第631号原告姚慧军,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田静,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太原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司机,住太原市。被告太原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55号。法定代表人周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要勇,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公交集团第一汽车分公司交通科长,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贾桂生,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公交集团第一汽车分公司安全员,住太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一段21号。负责人孟全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鋆,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姚慧军与被告田静、太原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慧军负担。代理审判员卢敬丽二0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