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行初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20-06-04
案件名称
崔嫣婷与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崔嫣婷;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
案由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资行初字第08号原告崔嫣婷,女,1983年4月2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系益阳市资阳区袁氏食品总汇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立波,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法定代表人付志斌,局长。原告崔嫣婷不服被告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嫣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文蔚审 判 员 魏少敏人民陪审员 杨文霞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