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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行初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20-06-04

案件名称

崔嫣婷与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崔嫣婷;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

案由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资行初字第08号原告崔嫣婷,女,1983年4月2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系益阳市资阳区袁氏食品总汇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立波,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法定代表人付志斌,局长。原告崔嫣婷不服被告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嫣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文蔚审 判 员  魏少敏人民陪审员  杨文霞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