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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周拴明与赵永生、王献章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拴明,赵永生,王献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初字第836号原告周拴明,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被告赵永生,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太原市。被告王献章,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拴明与被告赵永生、王献章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拴明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拴明负担。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徐志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