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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高胜善与林泽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胜善,林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高胜善,男,194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林泽金,男,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临泉县。高胜善与林泽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临民一初字第01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林泽金偿还申请执行人高胜善人民币61680元。经查被执行人林泽金与申请执行人高胜善正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高胜善与被执行人林泽金均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涂庆民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孙庆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