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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崇阳法执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定芳等人与被执行人周宗旺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定芳,李军,李明,李嫦利,程金细,周宗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崇阳法执字第00358号申请执行人丁定芳,女,生于1956年9月29日,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农民,住本县白霓镇杨洪村3组。申请执行人李军,男,生于1981年5月16日,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丁定芳之子。申请执行人李明,男,生于1983年12月16日,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丁定芳之子。申请执行人李嫦利,女,生于1993年4月2日,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丁定芳之女。申请执行人程金细,女,生于1928年3月3日,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丁定芳之公婆。被执行人周宗旺,男,生于1967年3月17日,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农民,住本县白霓镇杨洪村6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崇阳民初字第017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周宗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宗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宗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宗旺在银行的帐户存款人民币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国齐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卢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