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倴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艾文昌6人与刘志强、杨贵宝奶款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文昌,刘志强,杨贵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倴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艾文昌6人。申请执行代表人:艾文昌,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志强,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贵宝,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艾文昌6人与刘志强、杨贵宝奶款纠纷一案,申请人艾文昌6人与被执行人刘志强、杨贵宝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倴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李香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