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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胡世建与蒋炳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世建,蒋炳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2913号原告胡世建。被告蒋炳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世建与被告蒋炳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世建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世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贾明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