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初字第11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韦��、潘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1121-1号原告张某。被告韦某。被告潘某甲。被告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韦某、潘某甲、潘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韦某、潘某乙共有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45号明秀小区X栋X单元X号房,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韦某、潘某乙共有的��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45号明秀小区X栋X单元X号房;二、冻结原告张某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7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吴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