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民再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宋辰生、王全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宋辰生,王全生,桑巧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再初字第2号抗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宋辰生,又名宋陈升,男,1951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内黄县。申诉人(原审原告):王全生,男,1956年1月4日生,汉族,身份住址同上。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桑巧娥,女,1956年1月2日生,汉族,内黄县葡萄酒厂下岗工人,住。申诉人宋辰生、王全生,因与被申诉人桑巧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内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向检察机关申诉。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安检民抗(2012)28号民事抗诉书,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3)安中民抗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宋辰生、王全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判长 刘伟平审判员 郭利英审判员 宋 飞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张雨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