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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钟长春诉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韩森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长春,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韩森路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562号原告钟长春,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委托代理人孙安民,男,194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金盾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住西安市。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韩森路店,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韩森路与公园南路交叉口东南角。负责人徐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开江,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长春诉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韩森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