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木民初字第0345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无锡荣玺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智达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荣玺机械有限公司,苏州智达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木民初字第0345号原告无锡荣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硕放工业集中区三期经发六路。法定代表人袁若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苏州智达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68号(木渎科技创业园)A033室。法定代表人崔恒斌,该公司经理。原告无锡荣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智达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荣玺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荣玺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元,由原告无锡荣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霞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徐姝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