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柯行审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与衢州市梵丽瑜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衢州市梵丽瑜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衢柯行审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春中。委托代理人魏小芳。委托代理人金海峰。被执行人衢州市梵丽瑜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鸿刚。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衢工商案(2012)102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范丽红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吴 晔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卢琴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