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行审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与衢州市梵丽瑜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衢州市梵丽瑜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衢柯行审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春中。委托代理人魏小芳。委托代理人金海峰。被执行人衢州市梵丽瑜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鸿刚。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衢工商案(2012)102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范丽红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吴 晔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卢琴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