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即民初字第5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青岛服装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与青岛华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服装工业园管理委员会,青岛华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5327号原告青岛服装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青岛服装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江崇杰,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正芬,青岛服装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被告青岛华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华山一路267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波,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翠云,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服装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与被告青岛华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服装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6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华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服装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华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服装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青岛华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4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570元,由原告青岛服装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宋金修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人民陪审员  于紫檬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文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