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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北法行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桂文武与重庆市渝北区市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文武,重庆市渝北区市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行初字第00140号原告桂文武。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市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龚长江,局长。原告桂文武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市政管理局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渝北市执双凤(2013)0335号《处罚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5月7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桂文武于2013年6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桂文武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文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莉萍人民陪审员  陈位华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冯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