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民初字第9177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177号原告高某。被告张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张某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张俊元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