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9177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177号原告高某。被告张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张某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张俊元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