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何俊、何超与蒋方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俊,何超,蒋方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何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余生。原告:何超。被告:蒋方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楼再录。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俊、何超与被告蒋方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受理起诉后,原告何俊、何超未能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杨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