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终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承德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青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终字第6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文化娱乐中心1602。法定代表人李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长江,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青英。委托代理人田华,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承德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青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2)双滦民初字第2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彭长江,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田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2)双滦民初字第20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张认众审 判 员 曹朴实代理审判员 应春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