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颜德武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颜立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德武土地承包经营户,颜立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061号原告颜德武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颜德武。被告颜立修,男,汉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德武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颜立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德武承包经营户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德武土地承包经营户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德武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守福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审判员 汪菡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