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油民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联社永胜分社诉顾守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社永胜分社;顾守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2045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社永胜分社负责人:吴波,永胜信用社主任。被告:顾守权,男,汉族,生于1961年9月22日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受理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联社永胜分社诉被告顾守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联社永胜分社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联社永胜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判员  肖兵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陈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