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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郑全喜与任志强、郭子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全喜,任志强,郭子伊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477号原告郑全喜。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志强。被告郭子伊。原告郑全喜诉被告任志强、郭子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全喜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全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全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全喜承担。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