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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仙白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柯劲宇与齐炳青、吴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劲宇,齐炳青,吴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仙白商初字第15号原告:柯劲宇,农民。被告:齐炳青,农民。被告:吴勇华,农民。原告柯劲宇与被告齐炳青、吴勇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柯劲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炳青、吴勇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柯劲宇起诉称,2010年12月20日,被告齐炳青由被告吴勇华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除已付3个月利息外,所欠借款本金10000元及2011年3月20日后的利息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3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借条》1份。被告齐炳青、吴勇华未作答辩。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柯劲宇与被告齐炳青、吴勇华之间的民间借贷,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齐炳青未及时归还借款,应负本案全部责任。被告吴勇华作为保证人,应当按约对被告齐炳青的应付款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勇华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齐炳青进行追偿。被告齐炳青、吴勇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对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齐炳青、吴勇华自行承担。原告柯劲宇主张逾期利息按每月1.5%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齐炳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柯劲宇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吴勇华对被告齐炳青上述还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告齐炳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70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林坦友人民陪审员  吴才华人民陪审员  李海江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郭青青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可也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