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黄某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9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2008年5月7日因非法行医被慈溪市卫生局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没收药械二袋;2011年1月18日因非法行医被慈溪市卫生局罚款人民币六千五百元,没收药械一袋。现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胡丽英、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2年7月23日期间,被告人黄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慈溪市宗汉街道新塘村玉字地2号、新塘村玉字地1号、新塘村永凝路马某安租房内私设诊所进行诊疗活动,从中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并于2008年5月7日、2011年1月18日因非法行医被慈溪市卫生局行政处罚二次。2012年7月23日,被告人黄某在新塘村永凝路马某安租房内再次私设诊所进行诊疗活动时被慈溪市卫生局工作人员查获。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慈溪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慈溪市卫生局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黄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 杰 丰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谢玲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