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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肖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肖某。被告罗某。本院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肖某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韵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