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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马本鸽申请执行兴平市古月餐饮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本鸽,兴平市古月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马本鸽。被执行人兴平市古月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小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马本鸽依据生效的(2013)咸民终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兴平市古月餐饮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7039.4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经支付10000元,剩余5000元于2013年7月底自行给付。马本鸽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咸民终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徐 林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社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