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巡初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许占根与徐有平、许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占根,徐有平,许晗,许靖,许占奋,毛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巡初字第0060号原告许占根。委托代理人陆映斌,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有平。被告许晗。被告许靖。被告许占奋。被告毛有英。原告许占根诉被告徐有平、许晗、许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海商巡初字第00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有平等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连商终字第089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许占奋、毛有英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于2013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占根的委托代理人陆映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有平、许晗、许靖、许占奋、毛有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占根诉称,被告徐有平的丈夫许尤好于2010年11月向原告借款2万元用于偿还建房贷款,约定月息1.5分,后许尤好一直未还。2012年元月20日,许尤好保证一个月内归还,并写下借条一张。现许尤好已因故死亡,但该债务系被告徐有平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并用于家庭生活,因此应当共同偿还。被告许晗、许靖、许占奋、毛有英是许尤好的合法继承人,其也应承担还款责任。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五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徐有平、许晗、许靖共同辩称,许尤好生前是否曾向原告借钱,被告并不知道,因许尤好生前借款很多,家庭一直在为他还款,被告并没有继承到死者的遗产,因此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0日,被告徐有平的丈夫许尤好向原告许占根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许占根现金贰万元整。借款人:许尤好借款日期2012年1月20日,月息1.5%。”后因许尤好死亡,原告便多次向许尤好的妻子徐有平催要借款,均未偿还。另查明:被告许晗、许靖系死者许尤好的子女,被告许占奋、毛有英系死者许尤好的父母。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许占根与借款人许尤好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现债务人许尤好因故死亡,被告徐有平作为债务人许尤好之妻,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负共同偿还责任。被告许晗、许靖、许占奋、毛有英作为许尤好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许尤好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占根借款2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1月21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二、被告许晗、许靖、许占奋、毛有英在继承许尤好遗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给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守富审 判 员 颜 明人民陪审员 谭庚林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孙艳薇附: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