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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周向阳、周田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执字第401号周向阳、周田然、孟杏各、刘小生与李瑞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6日作出(2012)深民一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90249.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瑞峰正在服刑,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第15号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重新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文志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艳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