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育波与李正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育波,李正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52号之一原告:张育波,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830。委托代理人:陈新兴,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正祥,男,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公民身份号码:×××7232。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受理了原告张育波诉被告李正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育波以原、被告双方通过协商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育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育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57元,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合计人民币3777元,由原告张育波负担。审判员 刁 梅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何绍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