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江民一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孙能叶与奉化市富鹰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能叶,奉化市富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江民一初字第258号原告:孙能叶。委托代理人:陈晓燕,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化市富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萧王庙街道剡江路**号。法定代表人:傅君彪。原告孙能叶为与被告奉化市富鹰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孙能叶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能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能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能叶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力笋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金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