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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林金设与林金敏、吴孟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设,林金敏,吴孟笠,林晓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436号原告:林金设。委托代理人:洪震、周珂。被告:林金敏。被告:吴孟笠。被告:林晓演。委托代理人:陈星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金设诉被告林金敏、吴孟笠、林晓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金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林金设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文丹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陈茂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