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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裁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吕殿民与秦五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裁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吕殿民,男,1951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秦五军,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吕殿民申请执行秦五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2009)新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秦五军银行存款51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高玉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