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商辖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瑞东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欧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市苏豪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欧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瑞东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市苏豪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商辖初字第12号原告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王军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晏德熙、王皓,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南京欧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钢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燕江路201号5388室。法定代表人李正松,公司总经理。第二被告江苏瑞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东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1号8-C座。法定代表人周忠东,公司总经理。第三被告南京市苏豪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方水路158号。法定代表人薛炳海,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银行与第一被告欧钢公司、第二被告瑞东公司、第三被告苏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欧钢公司、瑞东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要求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欧钢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选择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欧钢公司、瑞东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欧钢公司、瑞东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大水审 判 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罗贵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