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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民初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熊志达与蒋海云、唐世分民间借贷纠纷一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志达,蒋海云,唐世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2543号原告熊志达,男,生于1973年12月4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肖亚军,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蒋海云,男,生于1974年7月29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唐世芬,女,生于1975年11月2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志达诉被告蒋海云、唐世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志达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志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熊志达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 非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相立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