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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商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王丹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296号原告王丹,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韩英杰,胶州市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原告王丹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已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受理,应先刑事后民事。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