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981-3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十堰方舟工贸有限公司与徐胜红、张敏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方舟工贸有限公司,徐胜红,张敏,艾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981-3号原告十堰方舟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十堰市张湾区卡迪拉克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裴大舫,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胜红,十堰市茅箭区丹江路云帆物流信息部业主。被告张敏。被告艾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方舟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胜红、张敏、艾波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案件,应当由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而本案运输始发地为原告十堰方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 剑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许小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