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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某某支行与徐某某、米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某某支行,徐某某,米某某,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5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某某支行。负责人张某。被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米某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某某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12)西证执字第36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某某、米某某、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其案款735283.4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米某某达成和解自行解决,不再请求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某某支行的请求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依法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53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新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