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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2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袁军利与陕西乃德农牧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军利,陕西乃德农牧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230-1号申请执行人袁军利,男,1954年6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乃德农牧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军利与被执行人陕西乃德农牧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军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宫初字第00624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申请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23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龚四华执行员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苏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