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执字第0047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小马资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小马;李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471-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马。被执行人李轩。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150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轩将陕D69975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给付原告李小马,用以抵扣欠款3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陕D69975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交付申请执行人,双方已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上述调解书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1501号民事调解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47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