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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法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多玉春申请执行王振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多玉春,王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阜法执字第155号申请人多玉春,男,1943年2月出生,汉族,阜城县建桥乡建东村人,身份证号133031194302082414被执行人王振英,男,1949年6月出生,汉族,阜城县建桥乡宋王村人,身份证号133031194906182416本院的(2012)阜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多玉春于2013年5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2013年5月20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振英及其妻子杨福荣(身份证号133031195709182446)的银行存款655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刘重九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红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