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法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多玉春申请执行王振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多玉春,王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阜法执字第155号申请人多玉春,男,1943年2月出生,汉族,阜城县建桥乡建东村人,身份证号133031194302082414被执行人王振英,男,1949年6月出生,汉族,阜城县建桥乡宋王村人,身份证号133031194906182416本院的(2012)阜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多玉春于2013年5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2013年5月20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振英及其妻子杨福荣(身份证号133031195709182446)的银行存款655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刘重九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红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