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区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区民初字第592号原告刘某,无业。被告张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瑞锋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殷晓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