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宣区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区民初字第592号原告刘某,无业。被告张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瑞锋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殷晓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