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5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吴玉友与于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友,于孝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545-1号原告吴玉友。被告于孝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友与被告于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吴玉友负担。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陈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