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704号原告钟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韩俊霞,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钟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玉环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杨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