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曲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704号原告钟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韩俊霞,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钟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玉环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杨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