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信府、张信成诉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信府,张信成,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金初字第959号原告张信府,男,1954年12月2日生,汉族。原告张信成,男,1960年3月23日生,汉族。被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段建周,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路爱民,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该联社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信府、张信成诉被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信府、张信成撤回对被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聚川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武益新 来源: